商標維權有講究
固定證據與起訴時間間隔過長
上海某公司是核定使用在自然水筆等商品上的H商標的權利人。2011年3月26日,該公司對北京某超市銷售侵權鋼筆的行為進行了公證證據保全,2012年1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超市應訴后,表示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是租賃其柜臺的殷某,殷某已經于2012年7月退租,不知去向。超市保留非食品類進貨單據的時間為一年。原告時隔近兩年才起訴,導致其舉證不能并且喪失了向殷某追償的可能,拒不接受調解。
【點評】部分商標權利人在保全證據之后,往往待某一地區侵權案件達到一定數量后才集中起訴,此時距離其取證的時間短則半年,長則臨近訴訟時效。而相當一部分涉案侵權人系以個體工商戶為代表的自然人,流動性較強,這種訴訟滯后會給法院確定實際侵權人、送達、順利推進訴訟程序帶來一定困難。商標侵權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商標權利人有權利選擇起訴的時間,但是商標法也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標權利人遲延起訴,會給涉案侵權人搜集證據帶來意外阻礙,刺激涉案侵權人的對抗情緒。商標權利人在關注自身權利的同時,應適當兼顧涉案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對侵權證據搜集完畢,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應及時訴至法院,這樣才能更為徹底地解決侵權問題,讓真正的侵權人受到法律制裁。
拆分侵權主體分案訴訟
舟山某協會是核定使用在帶魚等商品上的Z商標的權利人。2012年4月10日,協會以北京某商貿公司第七分店銷售侵權商品為由,將商貿公司和其第七分店一并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會撤回起訴。2012年12月26日,協會又以該商貿公司第十四分店銷售侵權商品為由,將第十四分店和商貿公司訴至法院。根據協會提交的公證書顯示,協會對商貿公司第七分店和第十四分店的侵權行為是同期進行公證證據保全的。為此,使商貿公司認為商標權利人在前案訴訟過程中故意隱瞞相關事實,屬惡意維權,不愿調解。
【點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典型侵權行為。部分商標權利人對經營規模較大的涉案侵權人的數個分支機構同時進行侵權公證,為了對賠償數額有所預估,會僅選擇其中一個分支機構先行訴訟,但是這種行為可能會產生適得其反的結果。對商標權利人先行起訴的案件,由于單一案件訴訟標的較低,即便調解金額相對較高,涉案侵權人也較能接受。但是后面的案件,一方面,涉案侵權人不一定會同意商標權利人按照前案標準進行調解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一個商標權利人經常采用分案訴訟的手段,法院在無法對涉案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情節完全掌握的情況下,對調解無果判決結案的案件,最終確定賠償金額時也會持比較保守的態度。因此,商標權利人在訴訟中,應全面、透明地將涉訴侵權行為告知法院和涉案侵權人,這樣既可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助于一攬子解決侵權爭議,最大程度地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侵權比對描述無說服力
寧波某公司是核定使用在噴漆槍等商品上的A商標的權利人。該公司以季某在其經營的汽車用品店銷售假冒噴漆槍為由,將季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過程中,要求該公司委托代理人當庭說明公司生產的正品與季某銷售的假冒商品之間的區別時,該公司委托代理人指出的假冒商品特征在其向法院提供的正品上也存在。這引起季某的強烈質疑,堅稱其銷售的就是正規產品,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點評】商標侵權訴訟中,尤其是涉訴侵權行為系銷售假冒商品時,商標權利人一般會自行出具一份鑒定意見認定涉案侵權商品是假冒商品。除了查看商標權利人的鑒定意見外,法院也會要求商標權利人的委托代理人當庭對鑒定的依據進行說明。部分涉案侵權人并非故意售假,也不掌握區分真假產品的技巧和知識,商標權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如果能清晰、準確地說明鑒別假冒商品的方法,讓涉案侵權人信服,能夠有效地推動調解工作開展。如果委托代理人對鑒別方法含糊其辭,甚至也分不清楚假冒商品時,涉案侵權人往往不接受商標權利人對涉案商品屬假冒商品的認定,導致調解工作缺乏基本的事實基礎。即使法院最終認定涉案商品系侵權商品,也難以實現服判息訴。因此,商標權利人一方面應針對個案出具鑒定意見,書面對特定假冒商品的假冒特征進行詳細說明,不應在鑒定意見中僅有結論性意見;另一方面,商標權利人應加強對委托代理人特別是出庭代理人的產品知識和鑒別方法培訓,能夠對涉案侵權人的各類質疑及時給出令人信服的回應。
要求過高賠償額
某針織公司是核定使用在襪子等商品上的L商標的權利人。該公司在趙某經營的攤位購買了假冒其商標的褲襪一包后,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50萬元賠償。趙某表示其經營面積不足10平方米,商品單價僅五六元,愿意調解但針織公司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無法接受。雖然后期針織公司降低了調解金額,但仍遠高于趙某能承擔的范圍,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最終法院判決結案,針織公司獲得6000元賠償。
【點評】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是商標侵權案件計算賠償數額的首選方法,但這對商標權利人的舉證能力要求較高,法定賠償方法也就成為了商標侵權案件最主要的確定賠償數額方法。這導致部分商標權利人在主張賠償數額時隨意性較大,不顧涉案侵權人的具體侵權情節,執意要求過高的賠償金額。商標權利人的這種非理性訴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會給商標權利人和被訴侵權人關于賠償金額的協商帶來不應有的障礙。首先,商標權利人在起訴之初要求的明顯偏離實際的訴訟請求,會激起被訴侵權人的逆反心理,甚至不主動參加訴訟,增加法院送達難度,延長審理期限;其次,過高的賠償請求也就意味著相對較高的訴訟成本支出。如果按照法定賠償最高額50萬元主張賠償,僅訴訟費用就要支出8800元,調解成功,也要減半交納4400元。對于一些侵權情節并不嚴重的案件,4400元的訴訟費用能夠占到調解金額的一半以上,如果被訴侵權人不愿意承擔這部分支出,將直接導致調解擱淺。因此,建議商標權利人在起訴前通過各種途徑了解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決數額,并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合理地確定賠償數額,減少非必要支出,為糾紛解決創造條件。